鞍山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谁能告诉我?



				
				
迟到的春风
49080 次浏览 2024-06-28 提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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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回答 (4条回答)

2024-06-30 21:10:58 回答

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,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,需提供: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2024-06-30 21:10:58 回答

1.通过登录中心网页上在“公积金个人缴存查询”中申请注册后对公积金进行查询。
2.携带有效证件到中心点进行查询
3.电话查询,或者短信查询

2024-06-30 21:10:58 回答

一、  程序  
1.财政拨款单位:  
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-------分口负责人初审------营业厅负责人核实------中心主任审批--------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----------财务科支付  
2.非财政拨款单位:  
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---------营业厅负责人初审-------中心主任审批-------财务科支付
二、  提取所需材料  
a、  购买自住住房:个人申请,单位证明,购房合同及发票(看原件留复印件)  
b、  离、退休:个人申请,单位证明,离、退休批文(原件及复印件)  
c、  在职死亡: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,提取人单位证明,死亡证明(原件及复印件)  
d、  自建自住住房:个人申请,单位证明,建房审批手续(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)  
e、 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:个人申请,单位证明,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 
f、  出境定居:个人申请,单位证明,出境定居证明  
g、 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:个人申请,单位证明  
公积金的支取使用:  
1、  购买、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  
2、离休、退休的;  
3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  
4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;  
5、出国、出境定居的;  
6、户口迁出本市、县行政区域,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;  
7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。  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,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。  
职工购买、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,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,可以提取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,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。  
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,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,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,去管理中心办理  。  
(一)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出具证明,以证明其自住房的确需要大修;  
(二)到房屋修缮公司开具修缮预算证明,以确定所需费用;  
(三)借款人持上述证明、个人贷款申请、单位担保证明、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等到主管部门申办贷款;  
(四)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,提出审批意见,确定贷款额度、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;  
(五)经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。

2024-06-30 21:10:58 回答

计提住房公积金,需要分个人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记账。
1、个人负担部分:
借:应付职工薪酬;
贷:其他应付款-住房公积金(个人负担部分)。
2、单位负担部分:
借:管理费用-住房公积金(单位负担部分);
借:其他应付款-住房公积金(个人负担部分);
贷:银行存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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